立法明确“救助谁”“怎么救”问题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日期:09-27
医疗低保家庭低收入

原标题:立法明确“救助谁”“怎么救”问题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社会救助是民生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哪些人应是社会救助对象?对他们实施怎么样的救助?昨天,《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一审。

救助谁:社会救助覆盖面扩大

《条例(草案)》共有八章五十三条,明确了本市社会救助的6类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回应了“救助谁”的问题。

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说,与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比,《条例(草案)》对本市社会救助实践中增加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两类对象一并予以明确,体现了本市社会救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本市将救助对象分为三个梯度。第一梯度是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困难。第二梯度是低收入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基本生活可以自我保障,但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第三梯度为支出型贫困家庭,主要因患病、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

怎么救:明确6类对象的救助内容

朱勤皓说,此次立法明确了6类救助对象的救助内容,解决了“怎么救”的问题。对低保家庭,除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外,根据家庭需要实施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另外,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配发实物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主要提供专项救助,解决他们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对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疾病治疗,并办理丧葬事宜。

社会救助并非一次申请,终身享受

本次立法明确了四类专项救助的对象和内容。医疗救助主要针对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参保、门急诊救助、住院救助、住院押金减免。另外,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在紧急救治期间(一般不超过72小时)发生的费用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教育救助主要针对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以及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学费(保育教育费)、课本和作业本费、伙食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住房救助根据城镇和农村采取不同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主要通过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配租廉租住房实物房源等方式给予救助;对农村居民,主要是给予相应的危旧房改造资金补助。

就业救助主要针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主要方式是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

朱勤皓说,立法规定了鼓励就业的措施,明确了就业和救助的联动机制。对申请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成员,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部分的收入进行“收入豁免”,不计入家庭收入。

社会救助并非一次申请,终身享受,要根据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动态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定期核查的义务和停止社会救助的6种情形,比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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