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0年受贿2619万,大行高管落马细节曝光,更有这家大行3亿资金被个人套取
自去年8月底中纪委发布消息称,时任民生银行首席信息官(CIO)的林晓轩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后,林晓轩“落马”案又有了最新进展。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中国民生银行原首席信息官林晓轩受贿一案。
林晓轩曾任工商银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在工行工作长达近30年;此后先后出任农业银行副行长、民生银行首席信息官。随着林晓轩受贿一案的公开审理,林晓轩受贿的具体细节也公诸于众。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4年,林晓轩共涉嫌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619万余元。其受贿行为主要发生在工行工作期间,根据检察日报报道,林晓轩在忏悔录里解释这一切源于“交友不慎”。
究竟林晓轩如何利用职务之便,可在长达10年时间里不断受贿?他所说的“交友不慎”又是指何时?
“交友不慎”后连续十年受贿达2600多万
林晓轩,福建莆田人,华东师范大学工学硕士,曾是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他毕业后就进入工行工作,在工行工作时间长达26年,从地方到总行,从基层人员到银行高管,最后担任工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2015年6月起出任农行副行长。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林晓轩受贿主要发生在2004年至2014年,这十年恰好也是林晓轩在工行总行信息科技部工作的时间段。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晓轩时任工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期间,接受其朋友霍泉(另案处理)请托,为上海虹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虹彩公司)销售的虹光牌扫描仪进入中国工商银行采购范围并在全国工商银行系统销售提供帮助;为浙江建达科技有限公司成为中国工商银行全行ATM(存款机及存取款一体机)项目服务商提供帮助,自2004年至2014年先后非法收受霍泉送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19余万元。林晓轩将所收受的款项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家庭日常支出以及借款给近亲属等个人开支。
那么林晓轩这十年受贿的具体细节又是如何呢?
据检察日报的报道,2004年初时,林晓轩发生了变化,正如他在忏悔录中说自己当时“交友不慎”。这个所谓的“好友”霍某先后受上海虹彩科技公司和浙江建达科技公司请托,请林晓轩为两家公司的扫描仪和存取款一体机进入工行采购范围在全国工行系统销售提供帮助。
2004年,因上海虹彩科技公司顺利入围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扫描仪供应商,霍某给林晓轩送去了10万元现金,林晓轩拒绝了。不久,霍某把以自己名义办的银行卡送给林晓轩时,他欣然接受并一直为己所用。至2014年5月最后一笔汇款汇入,霍某先后向这张银行卡汇款334.4万元。
后来,林晓轩为了将大额受贿资金进行理财,还要求霍某另外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及证券账户供自己理财赚取利润,并在两张银行卡之间相互汇转资金。此外,林晓轩在2009年购买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幢别墅时,他又单独收取霍某的120万元用于支付房款。
至于霍某,在向林晓轩行贿的同时,他从中非法获利的金额更为巨大。据通辽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忠明透露,据统计,工行采购某科技公司销售的扫描仪项目共支出6.9亿元,其中仅有3.7亿元用于实际采购,其他3.2亿元经过霍某的运作,被套取并中饱私囊,仅霍某就从中获得了近1.5亿元的非法利益,平均每天进账5万元,相当于一名普通公职人员一年的工资。
“所受贿资金可让5000余户贫困家庭脱贫”
实际上,中纪委驻原银监会纪检组早在2017年6月就对林晓轩的问题进行了初核,彼时林晓轩已被边控。
据检察日报报道,2017年7月,他专门约霍某见面。为了防止谈话泄漏,他让霍某将手机放在车里。而两个人漫步在北京城的夜色时,林晓轩将霍某13年前交给自己的银行卡和U盾交还到了霍某的手中。此时,他还不忘叮嘱霍某“动一动”银行卡内的资金,制造出霍某在使用银行卡的假象。他还与霍某串通,编造自己向霍某借款500万元,并已陆续还清。林晓轩用一个个障眼法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2017年8月22日,据驻原银监会纪检组消息:中国民生银行首席信息官林晓轩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11月,驻中国银监会纪检组对中国民生银行原首席信息官林晓轩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林晓轩被开除党籍。
经查,林晓轩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藏匿涉案财物,对抗组织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公款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林晓轩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涉嫌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林晓轩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将林晓轩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财物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2月,来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消息,中国民生银行原首席信息官林晓轩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该院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在近日的林晓轩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晓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晓轩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林晓轩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关键人员’、‘专家型人才’,曾享受国务院津贴,本应该利用所学专业知识、所辖管理职权、所积累实践经验,服务和保障打赢‘三大攻坚战’,其所受贿资金,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领域,可以扶持160个左右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在精准脱贫工作中,可以让现行标准下5000余户贫困家庭脱贫。但被告人林晓轩却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满足自己私欲,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置金融风险于脑后,背离党的宗旨,突破法律底线,蜕变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对立面,致使党和国家的利益受损,致使3.2亿元经行贿人运作套取,用于中饱私囊……”张忠明在法庭上称。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林晓轩当庭表示,自己受到法律的庄严审判,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自己真诚地认罪悔罪。最后,审判长宣布本次庭审需要审理的全部事项已经完成,合议庭将依法对案件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此外,在开庭当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金融系统还组织领导干部进行了庭审观摩,开展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活动。
责任编辑:桂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