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干部被举报侵占公款,上海金山纪委出面澄清:没有的事!摘要:有的在换届考察前夕,故意制造“黑料”,给他人“使绊子”;有的因为好干部在干事创业、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触碰了自己的“奶酪”,便借机无中生有、打压报复;有的则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肆意造谣中伤、罗织罪名……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纪委监委发布的一则澄清通报,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名基层干部被举报侵占单位资金,但区纪委监委查实:这名干部是名“作风过硬”的好干部,匿名不实举报“不排除有人恶意为之”。
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要及时澄清对那些肯干事、能干事干部的不实举报,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前行。
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
今年6月,金山区金山卫镇水务站站长被举报在任职期间,单位门面房租金收入去向不明可能被侵占等多个问题。经区纪委监委调查发现,该门面房租金2.1万元均已上交区财政专户,举报反映的多个问题均不实。
此外,金山区纪委监委在调查中还了解到,该水务站站长在岗位上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作风过硬,尤其是在环境整治工作中能够冲在一线,坚持原则底线、依纪依法履职。
金山区纪委监委随即在金山卫镇水务站召开信访办理公开答复会,通报调查情况,澄清举报反映的问题,为这位干部澄清正名。
对不实举报及时澄清,类似的案例近来并不鲜见,这充分体现党委和纪委旗帜鲜明为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的决心和态度,更释放出党员干部只要是一心为公、敢抓敢管、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党组织就是敢于担当作为者的坚强后盾的强烈信号。
9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纪委发布了关于澄清7起不实举报的通报,其中有一例涉及青岛日报社党委委员、青岛报业传媒集团副总编辑李信阳。今年8月20日,李信阳在网上被举报利用职权大肆敛财、与下属乱搞男女关系。
经查,网上举报内容纯属虚构,有关照片纯属伪造,反映的问题系发帖人因个人误听误判,产生报复心理,在网上进行的恶意诽谤。发帖人虽然在得知真相后主动删帖,但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青岛市纪委对该不实举报及时予以澄清正名。发帖人青岛海事局前湾海事处张某某已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几乎与此同时,湖南长沙、新疆喀什、湖北来凤以及四川等地纪检监察机关也纷纷为遭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这些举措传递出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向诬告陷害者亮剑出招的强烈信号,树立了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实名举报是监督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证据线索的重要渠道。但在个别地区和单位,这种举报权利却被肆意滥用。
譬如,有的在换届考察前夕,故意制造“黑料”,给他人“使绊子”;有的因为好干部在干事创业、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触碰了自己的“奶酪”,便借机无中生有、打压报复;有的则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肆意造谣中伤、罗织罪名……
中纪委机关报评论指出,这样的不实举报,是对信访举报权利的滥用,背离举报监督的本质,增加监督执纪工作成本,干扰正风反腐有序推进,损害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风气,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
向诬告陷害者亮剑出招
然而,在一些地方,这样的澄清却姗姗来迟,一些部门、单位在处理干部举报问题时,有的对举报事项模糊处理、不置可否,坐视被诬告者陷入“有嘴说不清”窘境;有的爱惜羽毛,宁愿得罪君子不愿得罪小人,急忙与被举报干部“划清界限”;有的怕引火烧身,或态度暧昧隔岸观火,或各打五十大板息事宁人……
这些不讲原则、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仅打击了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党员干部积极性,更助长了诬告陷害者的嚣张气焰。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及时为有上述遭遇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而不能“默不作声”“一言不发”,及时为干部正名显得尤为必要。
去年底,广西崇左市江州区纪委收到了一封实名举报信,反映江州镇板麦村干部朱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分户、虚增家庭人口等方式,骗取安置宅基地并出让或出租获利。
随即,江州区纪委派出调查组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宅基地评审程序合规,记录完备,朱某也并无多报、虚报家庭人口情况,问题反映失实。
“但朱某被举报一事传到了村民耳朵里,不少村民心里总有个疙瘩,觉得既然有人举报,那‘肯定有问题’。”这不仅让朱某的工作难以顺利推进,更影响了他工作的积极性。
随后,江州区纪委将有关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在村民大会上为朱某作了澄清,“面对不实举报,我们要主动站出来,既还干部清白,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给群众明白,及时化解群众对党员、干部的误解。”
对于诬告陷害者而言,相关的行为也并非可毫无顾忌、肆意为之。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有规定,党员或公民在行使检举控告权利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恶意歪曲事实、陷害他人。
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匿名诬告、陷害造谣坚决说“不”。
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只有让诬告者受到严惩,体会到代价之重,才能刹住歪风邪气,形成激励党员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正向氛围。
栏目主编:陈琼珂文字编辑:陈琼珂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雍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