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鲁山案:司法公号勿自造“舆论审判”
■社论
让司法公号守住应有的司法底线,而让媒体做好媒体该有的报道工作,这才是“各司其职”的正常表现。
对于河南鲁山县所谓“‘冰释前嫌’的未成年人强奸案”,终于等来了上级检察机关的权威说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鲁山检方在介绍本案时曾使用“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词汇,用词不当,“系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
因为一篇当地检察机关公号的文章而引发社会舆情波动,确实值得深思。此前,“鲁山县检察院”在宣传文稿中,把一个涉及强奸重罪的案件,渲染得一团和气。文稿浓墨重彩地写到,一个16岁犯罪嫌疑人及时回到学校,赶上了开学,家长则是感恩戴德、送锦旗、让民众误以为,该案到此结束。
这样误导公众,又是哪里出了问题?恐怕还在于鲁山县检察院把“自媒体”变成了“自我表扬”的小黑板,偏离了“媒体”二字应有的中立、客观和担当。
随着网络新媒体的出现,媒体传播呈现垂直化,原先基于报纸、电视等传统传播的渠道被改变,一些司法机关的自媒体站到了舆论一线,将本单位的业务新闻发在自己的自媒体平台上,但这却可能产生一些新问题。
之前,一些司法官员批评过“媒体审判”问题,认为媒体对于正在审理、审查的案件进行提前披露,对于公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预判了谁是好人,谁是坏人,对于之后公正审判造成影响。尽管,这本身是个假问题,只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就不存在所谓“舆论审判”问题。但是,如今一些司法机关自设自媒体发稿之后,却会真实面临“舆论审判”这个悖论。
以本案来说,在事情闹得沸沸扬扬之后,河南省检察院强调的是本案目前还在审查起诉当中,最终的定罪、量刑,应该由法院一锤定音。但是,之前鲁山县检察机关作出的通稿,却已经对案件做了很多倾向性的描述和定性。比如,将强奸行为称为未成年人“犯错”,将强奸的主观动机定性为“一时冲动”,而且先声夺人地称受害人已经“冰释前嫌”。哪怕被害人接受赔偿、签署相应的谅解文书,也不应该由作为本案公诉机关的检察院来大张旗鼓地宣扬。
很显然,既然本案最终的定罪量刑应该由法院来决断,鲁山县检察机关为何却是要急于将这个案件作为“正面新闻”公布出来,并且造成了公众认为案件已经结案的错觉?无疑,这也变成了一种“舆论审判”。
司法机关在互联网时代的自媒体化,也绕不开媒体应该肩负的职责和担当。换句话说,“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同样也是不能“自己做自己的记者”。因此,司法业务与宣传业务之间,应该有必要设置一个隔水舱。司法机关应该善于利用各种媒体传播渠道,但是,怎么利用,该发些什么样的内容,则是一个新的问题。
对于公众而言,这些司法自媒体是了解其司法业务的平台,是从中窥见法律和事实的窗口,同时也是一个普法的阵地。民众本质上是鼓励和希望越来越多的司法机关开设自媒体,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透明和司法公开,但并不希望这些自媒体背离自己的职能,失去公共和专业立场,甚至成为自我表扬和宣传的工具。让司法公号守住应有的司法底线,而让媒体做好媒体该有的报道工作,这才是“各司其职”的正常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