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利用中央委员身份谋利获刑14年:全家腐“典型”

日期:09-17
孙怀山中央委员谋利

原标题:案件重大敏感,利用中央委员等身份谋利的他有新消息

9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常务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孙怀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法院查明:1994年至2016年,孙怀山在担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常委、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胜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承办个人画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天津高盛公司、龙源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2000年至2016年,孙怀山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其子及儿媳等特定关系人以收受现金、金条、书画作品、挂名领薪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

法院认为,孙怀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孙怀山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上述判决信息表明,孙怀山也是“全家腐”的“典型”,其妻、其子及儿媳均涉案。

而且,判决信息显示,孙怀山从1994年、担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开始,“帮人办事”。不过,6年后,也就是从2000年起,他不仅“帮人办事”,而且直接或者通过家人敛财受贿近4000万元。

今年5月,一审法庭上,孙怀山在最后陈述中痛哭流涕,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开履历表明,孙怀山开始收钱的2000年,是其担任全国政协副秘书长的第二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十八大以来落马的中央委员已有21人,但是如同孙怀山一般,判决书中提到利用担任中央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谋利的,并不多见。

今年1月,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作工作报告时谈到了孙怀山案:“在查办孙怀山案件过程中,自治区院专案组克服查办对象身份特殊、案件重大敏感、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等重重困难,分赴16个省市、35个市县,行程上百万公里调查核实证据,形成84册1.5万余页的案卷材料。该案得到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评价”。

孙怀山简历

孙怀山,男,汉族,1952年7月生,江苏省涟水县人,中国共产党员,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硕士学位。

1970年——1973年,江苏省金湖县农机厂工人,农村工作队队长、副指导员;

1973年——1978年,共青团江苏省金湖县工业系统团委书记、共青团金湖县委书记;

1978年——1987年,共青团中央办公厅秘书处干事、副处长、处长;

1987年——1994年,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副主任、主任;

1994年——1999年,全国政协办公厅正局级干部、行管局局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中协服务开发中心(服务局)总经理(局长);

1999年——2008年,十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08年——2010年,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10年——2013年,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2013年——2015年,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常务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正部级);

2015年——2016年,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常务副秘书长、机关党组副书记(正部级);

2016年—2017年,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

2017年3月,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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