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然气用气初装费可望免除
本报讯 (记者 颜若雯)9月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日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中删除了征收用气初装费的内容。
据了解,现行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于1998年颁布、2006年修订,对保障重庆天然气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改善市民生活品质,规范天然气行业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施行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国家和我市有关新规定、新要求出现了不一致,例如设置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征收用气初装费的规定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初装费的要求等。
市人大财经委提交的关于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称,随着城镇建设快速发展,天然气市场化进程加快,天然气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解决。包括目前天然气投资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部分企业受利益驱动,存在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现象,而现行条例对此缺少相关规定,管理部门制止和处罚违规行为无依据。
重庆日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按照上位法规定,完善了天然气发展规划和建设,增加了天然气供气应急保障内容,按照当前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精神,删除了征收用气初装费的规定。
此前,市人大财经委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上作关于该条例修订草案的汇报时介绍,用气初装费是依据现行条例收取的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气调压箱及其前端的市政天然气输气管道、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与生产运行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等天然气工程建设、改造。这一费用的收取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按照当前国家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精神,修订草案中删除了征收用气初装费内容。
此外,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天然气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取消了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增加了天然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入户安检等服务义务,补充了经营企业不得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