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日期:09-29
形态监督制度

原标题: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创新实践、推动落实。(《求是》第2期)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雷霆万钧之势强力反腐,一大批“老虎”“苍蝇”纷纷落马,人民群众拍手称快,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如何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贪腐,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困境,倒逼着我们党制度创新,这就有了我们现在所熟知并作为制度执行的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直面在现实执纪问责中,出现的仍以办大要案论英雄的思维定势,放松监督这个最前沿的关口;忽视日常监督执纪,对可预防、可控制的苗头性问题重视不够,致使一些地方“前腐后继”,政治生态恶化的各类现象。

通过在执纪问责中,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把预防、监督放在首位,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抓早抓小,对那些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及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让他们知敬畏,及时踩“刹车”,不碰红线,最大限度减少腐败的增量,这是我们党委政府和干部群众共同乐见的成效。同时对那些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出以重拳,形成震慑,剪树枝和拔烂根,来提高我们党的自我净化能力。

当前我们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反腐倡廉工作也面临各种新问题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四风”问题等,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四种形态”作为一种制度,适应了时代的需求,回应了人民的呼声,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是治理腐败标本兼治的好制度。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我们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是纪在法前的保障,作为纪检监察人我们一定要实践好、运用好,充分发挥好这一制度的力量。

(野渡孤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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