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条例审议

日期:09-29
条例化妆品机动车

原标题:省人大常委会条例审议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杨洋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拟规定:

超标车上路当场罚二百

昨日,《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根据《条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高排放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者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这一条款中所指的“高排放车”包括: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国家要求淘汰和鼓励淘汰的排气污染严重的机动车、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以下的机动车、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超过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相应地,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查,发现超标车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抽检的在用机动车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逾期未维修或者维修后经检验不合格仍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

网络化妆品经营者需备案

昨日上午,《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条例》对化妆品消费者可能遇到的问题都有了相应的规范。

《条例》中规定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并在其网站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销售产品的注册、备案信息”,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不只是网络商家被纳入严格的监管,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也要“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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