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审法院谈叶挺后人诉“暴走漫画”案:涉案视频不仅侵害叶挺个人名誉 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今天(9月28日),叶挺后人诉“暴走漫画”所属公司名誉侵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案件原被告方的诉辩主张是什么?被告“暴走漫画”所属公司有哪些侵权行为?法院如何认定这种行为?一审宣判后,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长王娜娜就这些问题作出了回应。
问:本案中,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有哪些侵权行为?
王娜娜: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
该视频中将叶挺烈士生前创作的《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涉案1分09秒视频后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引起舆论关注。“今日头条”于2018年5月16日对相关视频进行下架处理以及封禁涉事账号“暴走漫画”。随后,“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网站也作出了类似处理。
问:此案中,7原告与叶挺是什么关系?
王娜娜:原告叶正光系叶挺之子,原告叶大鹰、叶铁军均系叶挺之孙,原告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均系叶挺之孙女。
问:这7名原告是否有权就侵犯叶挺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娜娜: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具体到本案,叶挺已去世,七原告作为叶挺的近亲属,均有权向侵犯叶挺名誉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问:本案原被告的主要诉辩主张有哪些?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审理过程?
王娜娜:2018年5月24日,原告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以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侵犯叶挺名誉为由,将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叶挺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共100万元。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认为:1。被告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叶挺名誉的故意。该视频节目通过反讽的方式针对人民网等媒体报道的“小学教材中植入医院广告”这一不良社会现象进行评论,明确反对小学教材中无序植入广告。被告在视频创作过程中不恰当地引用了叶挺的作品,给原告带来情感和精神上的伤害,被告对此诚恳道歉。2。对于某些媒体在报道中存在断章取义、误导公众的情形,被告希望可以通过完整的视频呈现说明其创作视频的初衷。3。基于对革命烈士的高度尊重,在事件发生后,被告积极与媒体进行沟通,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积极向原告赔礼道歉、努力消除影响。
2018年6月1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组织案件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明确了案件争议的焦点。
2018年7月15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该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涛、廉高波及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8年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
问:就法院认定来看,被告制作及上传涉案视频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王娜娜:通常情形下,侵害名誉或者名誉权案件中的过错,是指明知或应当预见到其行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仍然为之或认为仍可避免的主观状态。在侵害名誉或者名誉权的案件中,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往往依据通常人的认知并辅之以社会常识、行为人的职业或专业及控制危害的成本等客观因素加以判断。
本案中,被告作为自媒体运营商,尤其是作为具有一定网络创作能力和能够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信息科技公司,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案涉视频的制作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视频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布并上传,其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问:法院怎么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
王娜娜: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该诗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叶挺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在此意义上,案涉视频侵害的不仅仅是叶挺个人的名誉,实际上也侵害了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
问:本案中,法院是如何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的?
王娜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案中,被告作为自媒体运营商,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不当篡改《囚歌》制作视频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其主观过错明显。
同时,在诉前发布的涉案视频已经下架,且被告也通过《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当庭对侵权事实亦如实承认,并当庭表达歉意。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同时为了体现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惩罚与警示,酌情认定被告向七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