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已启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

日期: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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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疆已启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

都市消费晨报讯(首席记者于江艳)12月31日,我区将与全国同步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

9月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在按照国家经普办的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同步开展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尾数带3和8的年份实施。简单地讲,开展经济普查前的清查工作就是要给众多普查对象定位,这是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关键环节。在清查工作中搞清楚普查对象有哪些,他们都在哪里,都从事哪些活动,这是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

记者从自治区统计局了解到,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此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自治区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跃解释说。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照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我区已于5月上旬开始进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到7月26日南北疆试点结束。综合试点工作选取了经济规模适中、国民经济行业门类较齐全的昌吉市的宁边路街道和三工镇、阿克苏市的红桥街道和库木巴什乡做为试点地区。在试点工作中,全面真实模拟了普查工作全过程,达到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锻炼普查队伍、积累经验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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