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司法行政工作的面纱之社区矫正管理工作

日期:09-28
刑罚司法出境

原标题:揭开司法行政工作的面纱之社区矫正管理工作

什么是社区矫正?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4类犯罪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

监督管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

教育矫正: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历程

社区矫正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完善,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试行,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

十几年来,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央部署,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认真落实社会矫正各项任务,切实加强社会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基础保障,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发展。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加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社区矫正各有关单位的职责有哪些?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承担着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职责。司法所依照职能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村(居)协助司法所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适应性帮扶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能出境吗?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根据该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所以,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即不能办理护照,更不能出境。为防止社区矫正人员出境,多地也采取了相应管理措施,如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安徽省淮北市司法局、山东省烟台市司法局、河北省唐山市司法局、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等均已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不准出境报备机制,即定期向同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新增加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关信息,由公安部门办理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手续,以防止非法出境。

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85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3条第1款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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