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大队向“犯罪嫌疑人”借钱14年未还,违法疑云须澄清

日期:09-27
刑侦借条大队

原标题:刑侦大队向“犯罪嫌疑人”借钱14年未还,违法疑云须澄清 |新京报快评

就算是十多年前的“旧账”,该还的钱要还,该问的责要问,唯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规制警权、保障公民,才能修复法治的创伤。

▲微博截图

在生活中,遇到困难找别人借钱,实在是很平常的事情。可是,谁又见过堂堂“刑侦大队”向一个“犯罪嫌疑人”借钱的?

近日,郴州临武县男子王帮军向《今日女报》反映:14年前,临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以涉嫌搞六合彩为由,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临武县检察院找他了解情况后不久,当时的临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王大队长又找到了他,给他一张赞助公安局10万元的票据和一张10万元的借条。从2016年开始到现在,他拿着借条要了两年钱都没有结果。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当地公安部门已组织全面调查,表示该笔款项将尽快依法依规偿还当事人。

公安局刑侦大队向“犯罪嫌疑人”借钱,乍看之下,确实让人大跌眼镜。借条是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方式,或者说是简化版的借款合同,也具有给付凭据的性质。

而所谓借款合同,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具体到这件事上,涉事刑侦大队是执法主体,后者是被执法对象,并非“平等民事主体”。而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这笔借款,又体现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吗?

如果王帮军的说法属实,这张“借条”的法律效力恐怕也存有疑问。

▲微博截图

当事人当时涉嫌搞六合彩,应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依照现行法律,公安局刑侦大队作为办案部门,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处以“罚款”的权力。即便是判处被告人“罚金”,那也是法院的司法职权,而不是侦查机关可以“越俎代庖”的。

而或许是担心检察院对其“深究”,涉事刑侦大队给“罚款”披上了一件“马甲”,成为当事人“赞助公安局10万元的票据”和“10万元的借条”。但是这番操作,并不能改变这波“暗操作”的违法性。

《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就此而言,发生在刑侦大队和当事人之间的这张“借条”应当归为无效。

既然借条无效,这笔“名不正言不顺”的钱,自然需要“完璧归赵”。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就意味着,当地公安机关需要返还10万元的“借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孳息。

当然,应当返还的不仅是“借条”部分,还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自愿赞助”给公安局的10万元。因为“罚款”本身的不合法、不合规,包括从“借款”、“赞助”至今产生的利息,也应在返还之列。

而依法依规偿还款项,应该仅是事件查处的第一步。《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严禁警务人员“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嫌疑人的“罚款”,以及变通的“赞助”和“借条”,究竟是谁作出的决定?

一张看似寻常的“借条”,疑似投射出有地方警权失范的阴影。就算是十多年前的“旧账”,该还的钱要还,该问的责要问。唯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规制警权、保障公民。

□柳宇霆(学者)

编辑:杨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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