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满足5个条件可申请共有产权房

日期: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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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张建)今天(9月27日),新京报记者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获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深化完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供应政策,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也可申请共有产权房。

该通知明确,同时符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规定标准分值、已婚、在上海无住房、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在定价方面,通知规定,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与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取同一标准,即实施政府定价,且购房人产权份额应当不少于50%。

通知规定,居住证持证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居住证持证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其他应当回购事宜,参照该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编辑: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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